北京时间:
搜索:

地址: 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B9幢
邮编: 650200
电话: 0871-7181299
  0871-7183566
  0871-7183508
传真: 0871-7181396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政策法规 >  对外贸易管理 >  正文
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3号 发布《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
2009-01-06 16:08  文章来源:许可证局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


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08年第123号
【发布时间】2008-12-10
【实施时间】2009-01-01


  根据《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)、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)和《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),现发布《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(见附件),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,为消耗臭氧层物质、重点旧机电产品,总计83个8位HS编码(含154个10位HS编码),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(以下简称许可证局)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)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。
  (一)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。
  (二)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。

  二、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。

  三、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《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》、《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和《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》(商配发〔2007〕360号)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。

 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(进口)》同时废止。

  附件: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

文章类型:         内容分类:


 发表评论:    笔名:    查看用户评论

查看用户评论评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

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 
版权所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网站管理:商务部信息化司
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05004093号
地址: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
邮编:100731
电话:86-10-65121919 传真:86-10-87519093
邮箱:驻昆明特办邮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