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时间:
搜索:

地址: 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B9幢
邮编: 650200
电话: 0871-7181299
  0871-7183566
  0871-7183508
传真: 0871-7181396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发证服务 >  重要通知 >  正文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
2007-06-28 10:35  文章来源:商务部 外贸司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





  【发布单位】商务部、海关总署
  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07年第51号
  【发布日期】2007-06-05
  【实施日期】2007-06-15

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07年6月15日起,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。

  二、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。

  三、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。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。

  四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 务 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 关 总 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六月五日



文章类型:         内容分类:


 发表评论:    笔名:    查看用户评论

查看用户评论评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

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 
版权所有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网站管理:商务部信息化司
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05004093号
地址: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
邮编:100731
电话:86-10-65121919 传真:86-10-87519093
邮箱:驻昆明特办邮箱